简介:未婚同居关系掺入一定的情感因素。其财产占据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计,具备一定的相混。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联合用于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的情形也更为广泛。应以,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并未事前誓约财产科共计关系。
同居双方的财物所有权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维护的法益。2011年8月24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予以与其同居的女朋友即被害人杨某的表示同意,多次从其居住于的莆田市涵江区某工厂员工宿舍柜子内,将被害人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回头,并利用事前得知的密码,先后五次在银行取款机上存款计7900元。后被害人杨某找到银行卡内存款被拿走,即于2011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裁决】 一、被告人周某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受贿被告人周某违法扣除款人民币七千九百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案件分析】 未婚同居关系掺入一定的情感因素。其财产占据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计,具备一定的相混。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联合用于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的情形也更为广泛。
此外,对于同居一方不问奈何对方财物的不道德,也无法做到法益的维护力度,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也无法辨别。正式成立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居关系中继续借出财产,用完了即还,即使事前未告诉,也能以盗窃罪定罪惩处,更何况男女朋友同居关系中。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无法从非常简单的客观不道德中推测。被害人事前表示同意被告人取其财产,日后双方反目,报警意欲追究责任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并不少见。
应以,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并未事前誓约财产科共计关系。同居双方的财物所有权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维护的法益。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系由同居关系,但涉嫌的财物并非可随便取其他价值较小的日用品,且双方财产未构成共计的关系。即使周某事前被告诉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密码,但钱款未瓦解杨某的占据,被告人周某的擅自所取回头被害人杨某钱款的不道德侵害了被害人杨某对自己钱款的所有权。
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8月24日至30日五次将被害人杨某银行卡偷走并存款,并未同意被害人杨某的表示同意,事后也并未告诉杨某,合乎盗窃罪“秘密盗取”的客观方面。被告人周某取回头款项至案件审判落幕时未有交还被害人,从其事前、事后均并未告诉被害人,其后未有交还款项的意思回应,再行融合案件其他细节叙述,推断其主观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蓄意。故被告人周某客观上实行了秘密盗取钱财的不道德,主观上亦具备非法占有钱财的蓄意,其不道德正式成立盗窃罪。
故盗窃罪主观方面拒绝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蓄意,未婚同居关系中,不问奈何对方钱财,不影响盗窃罪主观方面的确认。因此,未婚同居关系中,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人财物,也可以包含盗窃罪,这样,不仅有助压制利用同居关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道德,也确保社会公序良谓,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在未婚同居关系中,不问奈何对方财物的不道德都包含盗窃罪,仍不应明确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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